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索引号: | ZDDBG21654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1090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18 |
省国税局: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长期以来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了城市公交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
2012年8月以来,我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要求,及时编制并向贵局报送了《陕西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陕交函〔2012〕558号),全省共计120家企业纳入名录。同时,按照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部署和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政策要求,我省各市县加快推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先后新增“眉县顺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从事公交客运经营,并纳入了《陕西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两年来,按照贵局的工作机制和要求,我厅在收到地市申请文件后于每个季度集中向贵局报送,经贵局同意后允许企业先购置车辆,待企业纳入名录后再予退税,工作开展一直很顺利。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服务民生的政策要求,确保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该项惠民政策,我厅认为:第一,凡是公交企业在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公交车辆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车购税;第二,公交企业什么时间纳入名录只是工作程序上的问题,并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公交车车购税先缴后退的工作机制应予以保留,以免因工作程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第四,我厅按季度集中向贵局报送申请纳入公交企业名录的工作机制也应予以保留,以确保前后政策与机制的连续性。
最后,非常感谢贵局多年来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厅运输处 习江鹏, 电话:029-8886919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10日